滁州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时间:2022-12-08浏览:17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条 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技术研究的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三条 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申请者向二级学院提出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学位申请者要达到以下条件:

1.课程成绩及学分达到学校要求;

2.论文开题报告通过;

3.中期考核合格;

4.论文预答辩通过;

5.论文检测复制比达到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

6.论文评阅通过;

7.论文答辩通过;

8.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学期间因违规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2.未修满规定学分;

3.课程成绩未达到要求;

4.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5.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6.科研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

7.论文评审未通过者;

8.论文预答辩未通过者;

9.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10.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11.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五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六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经导师就独立完成、真实性、原创性等方面评阅同意后,由二级学院组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填写《滁州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查及评议表》,并报送至研究生办公室审核。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至少15天后再次提交预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研究生办公室审核预答辩结果通过后,开展学位论文双盲评阅,评阅人为2名,如果其中1名评阅人的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应增聘2名评阅人,增聘2名评阅人的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在学业年限内,学位论文经三次送审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该研究生按照毕业或肄业处理,其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研究生导师组成,且应有相关的行业(企业)导师参加,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相近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滁州学院学位论文答辩会及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簿》记录和相关答辩准备工作。

2.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点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1周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滁州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答辩一次;

6.论文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由申请人和导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建议;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校研究生办公室;

3.校学位办负责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应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硕士学位;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学位论文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决议时,应至少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参加,未出席会议的委员没有投票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学位申请人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须是依托保密项目完成的成果,其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如培养方案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学位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六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通讯员:甘梦溪;初审:詹歌;终审人:甘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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